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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

何謂動產?何謂不動產?


問題


何謂動產?何謂不動產?二者不同之處請解惑~何謂動產?何謂不動產?二者不同之處請解惑~


最佳解答


依民法第六十六條:稱不動產者,謂土地及其定著物.不動產之出產物,尚未分離者,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民法第六十七條:稱動產者,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也就是說.....不動產包括土地.土地上之定著物(例如:建築物.竹木.工作物等)...若在土地上種植稻田..在收割前..那些稻子算不動產唷...因為尚未分離咩...而除了不動產以外的東西都是動產~~ 可以隨意動用的資金,稱為動產,例:現金.股票.基金。不可以隨動用的資金,稱為不動產,例:房子.土地。


其他答案


上面的肥爸所說的是很粗略的分別,法律上可不是這樣分的喔~除了上面兩位大大所說的規定之外,大法官釋字第93號有說: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外,凡繼續附著於土地,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目的者,應認為不動產。在此號釋字的意見書中,還明白揭示了不動產必須符合「獨立性」、「固定性」及「永久性」此三種特性,才能成為民法上所說的不動產。所以像建商販賣預售屋時所建的臨時服務中心,就不是不動產,而是動產囉!另外上面的MXMXM以可隨意動用和不可隨意動用的資金來分別動產、不動產,也是錯誤的概念。像可為人力所支配之自然力,也是屬於民法所說的物的範圍內。像電力、水力等等,然而電力水力並沒有同時具有我上面所說不動產三種特性(欠缺固定性),所以是屬於動產的範疇。動產和不動產的區分實益,略述如下:(一)物權之取得:民法第758條規定,「不動產物權,依法律行為而取得、設定、喪失及變更者,非經登記,不生效力。」也就是說不動產必須經過「登記」才能取得其所有權。但是動產除了動產擔保法所規定之動產以外(車輛、機器等),只要透過「交付」就可以取得所有權。(二)取得時效:依民法第770條規定,善意占有他人「未登記」之不動產達十年者,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,而占有之初並非善意者,依第769條規定則須達二十年,始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。但是動產依第768條規定,其時效只要「五年」,就可以取得其所有權了。(三)不動產與動產附合:依民法第811條規定,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,不動產所有人,取得動產所有權。從這條規定也可發現不動產物權大於動產物權,一但發生附合,動產的物權就會歸於消滅。從以上區別,我想版主應該可以分得出動產和不動產了吧~何謂動產?何謂不動產?二者最大的不同就是一個可移動一個不行.比如電視,電腦,車子,衣服家具..........等等,凡是可以移動的財產都是動產.反之.不能移動的,比如土地,房子,停車位....等就屬於不動產,一般不動產是要到主管機關登記移轉才有效,而動產只要掌握在你手上,所有權就是你的.當然也有例外的,車子就是.民法第三章物第66條稱不動產者,謂土地及其定著物。不動產之出產物,尚未分離者,為該不動產之部分。第67條稱動產者,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。參考資料準備中的考試資料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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